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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7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二一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張豐顮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幸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江永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價款
裁判日期:2001-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