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七九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貳萬零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九十二萬七百二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原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屏東縣萬丹鄉田厝村田厝一九五號建物,經鈞院進行民事強制執行公開拍賣,由原告得標買受及繳足全部價金,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月取得鈞院所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詎被告要求原告給付搬遷費二十餘萬元,始願搬離系爭房屋,遭原告拒絕並聲請鈞院民事執行處執行點交後,被告竟心生不滿,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凌晨,持不明物體敲擊或傾倒水泥之方式,毀壞系爭房屋內如附表所示之物。而原告為防風雨侵蝕致損害擴大,乃購買材料並雇工修繕,支出修繕費用共計九十二萬七百二十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則訴請被告給付原告如聲明所示金額。
三、證據:提出估價單五件、請款單一件、收據二件、照片三十一張,及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九九號起訴書影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年訴字第二○八號刑事卷。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原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屏東縣萬丹鄉田厝村田厝一九五號建物,經本院進行民事強制執行公開拍賣,由原告得標買受及繳足全部價金,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月取得本院所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詎被告要求原告給付搬遷費二十餘萬元,始願搬離系爭房屋,遭原告拒絕並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點交後,被告竟心生不滿,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凌晨,毀壞系爭房屋內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拾月確定,而原告為防風與侵蝕致損害擴大,乃購買材料並雇工修繕,支出修繕費用共計九十二萬七百二十元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估價單、請款單、收據、照片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年度訴第二○八號刑事卷宗閱明屬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既因被告之侵權行為而受有上開損害,則被告之侵權行為與原告所受上開損害間即具相當因果關係。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賠償所支出修繕費用共計九十二萬七百二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數正當,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賴秀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滕一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F0附表:
┌──┬───────────┬────┬────┬──────┐│編號│物 件 名 稱 │數 量│毀損方式│備 考│├──┼───────────┼────┼────┼──────┤│ 一│南非紅花崗石 │一二0塊│敲壞 │長九六公分 ││ │ │ │ │寬六七公分 │├──┼───────────┼────┼────┼──────┤│ 二│南非紅花崗石 │ 三六塊│敲壞 │長一一0公分││ │ │ │ │寬卅五公分 │├──┼───────────┼────┼────┼──────┤│ 三│角邊磁磚 │二二0塊│敲壞 │長十六公分 ││ │ │ │ │寬四公分 │├──┼───────────┼────┼────┼──────┤│ 四│木製樓梯扶手 │ 一只│敲壞 │ │├──┼───────────┼────┼────┼──────┤│ 五│馬桶 │ 三只│敲壞及傾│ ││ │ │ │倒水泥 │ │├──┼───────────┼────┼────┼──────┤│ 六│洗臉盆 │ 三只│敲壞及傾│ ││ │ │ │倒水泥 │ │├──┼───────────┼────┼────┼──────┤│ 七│浴缸 │ 一只│敲壞及傾│ ││ │ │ │倒水泥 │ │├──┼───────────┼────┼────┼──────┤│ 八│水龍頭 │ 十八個│敲壞 │ │├──┼───────────┼────┼────┼──────┤│ 九│廚房琉理台大理石 │ 一塊│敲壞 │長三七0公分││ │ │ │ │寬五六公分 │├──┼───────────┼────┼────┼──────┤│ 十│鋁門(鋁框敲壞玻璃打破│ 四片│ 敲壞 │高一九0公分││ │) │ │ │寬八三公分 │├──┼───────────┼────┼────┼──────┤│十一│鋁門(鋁框敲壞玻璃打破│ 三片│敲壞 │高一九0公分││ │) │ │ │寬八三公分 │├──┼───────────┼────┼────┼──────┤│十二│鋁窗(鋁框敲壞、玻璃打│ 四片│敲壞及傾│高一七九公分││ │破,並於鋁框傾倒水泥)│ │倒水泥 │寬二二九公分│├──┼───────────┼────┼────┼──────┤│十三│鋁窗(鋁框敲壞、玻璃打│ 十二片│敲壞及傾│高一五五公分││ │破,並於鋁框傾倒水泥)│ │倒水泥 │寬一三七公分│├──┼───────────┼────┼────┼──────┤│十四│牆面磁磚 │五三二塊│敲壞 │長三0公分 ││ │ │ │ │寬二0公分 │├──┼───────────┼────┼────┼──────┤│十五│房間壁面木製裝璜 │ 三個│敲壞 │高三一五公分││ │ │ │ │寬五00公分│├──┼───────────┼────┼────┼──────┤│十六│水塔 │ 一座│敲壞及傾│ ││ │ │ │倒水泥 │ │├──┼───────────┼────┼────┼──────┤│十七│電源總開關 │ 九座│敲壞或拆│ ││ │ │ │除 │ │├──┼───────────┼────┼────┼──────┤│十八│二樓屋內之電線 │ │全數抽出│ │├──┼───────────┼────┼────┼──────┤│十九│排水、進水系統 │ │均以水泥│ ││ │(排水口廿三處,進水口│ │阻塞 │ │ │ │ │ ││ │ 卅處) │ │ │ ││ │ │ │ │ │├──┼───────────┼────┼────┼──────┤│二十│一、二樓之地板、牆壁、│ │均澆灑水│ ││ │天花板 │ │ 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