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執字第20098號債 權 人 鄭谷華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金振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領取案款,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伊有可得領取之案款新台幣(下同)51,711元尚未領取,為此聲請領取上開案款。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
三、經查,本件卷宗歸檔年限屆至已經銷毀,然依據本院保管款支出傳票清單顯示債權人已領款金額51,711元。既已領款,本件已無債權人可得領取之案款,債權人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