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三六號
原 告 科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男被 告 柏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永蒨被 告 安得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李綉貞右原告與被告柏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得烈有限公司間商標專用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周群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劉淑蓉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