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原 告 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吉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沈佳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黃秀梅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裁判案由:給付墊款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