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訴字第六六二號

聲 請 人 勝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銀壽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六二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楊郭玉貌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楊郭玉貌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死亡當然停止訴訟,且楊郭玉貌之訴訟代理人陳國堂未呈報楊郭玉貌死亡,亦未出庭應訊,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號民事裁定:楊淑琴為楊郭玉貌之繼承人,楊淑琴應即承受本件訴訟與上訴人續行訴訟等語。是聲請人為此聲請楊淑琴應即承受本件訴訟與聲請人續行訴訟等語,並提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號民事裁定及戶籍謄本各一件為證。

二、經查,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六二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判決而告訴訟終結,聲請人主張本件訴訟因楊郭玉貌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死亡而當然停止訴訟云云,顯然有誤,是聲請人聲請楊郭玉貌之繼承人楊淑琴應承受本件訴訟與聲請人續行訴訟云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賴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裁判日期:2003-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