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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2 年勞訴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號

原 告 丙○○○

乙○○送達代收人 丙○○○被 告 屏東縣各級農會聘任職員互助會

設法定代理人 甲○○ 住訴訟代理人 謝秋蘭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離職互助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捌拾壹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丙○○○及原告乙○○分別自民國六十一年及五十六年起任職於屏東縣農會及麟洛鄉農會。任職期間,均按照屏東縣各級農會聘任職員戶助會簡章(下簡稱互助會簡章)規定,向被告繳納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下同)一百元,及按月繳納離職互助金每月一千元。嗣原告二人於八十九年十月間退休,依排序原告二人為第四五七批,得於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向被告領取離職互助金,其金額為丙○○○六十二萬七千五百元,乙○○八十一萬六千七百五十元。詎被告迄今仍未給付,爰依上開互助會簡章之規定,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因各級農會自八十五年以來經營不善,近年來政府又積極整頓各級農會,使農會離職之人員大增,被告因農會職員離職互助金保管專戶內之金額有限,而無法同時給付巨額之離職互助金,故依互助會簡章第十九條之規定,每月以發給五件為限。原告二人依前述排序屬第四五七批,被告並曾通知原告二人依依其起訴所主張之金額領取離職互助金。然查,互助會基金自八十五年間起,因基層農會經營不善陸續發生金融風暴,各基層農會陸續有員工申請退休並請領退職金,造成收支嚴重失衡,故經互助會管理委員會之決議,自九十年九月起暫停給付互助金,並於九十一年五月決議停辦互助業務,故請求依情事變更原則,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丙○○○及乙○○分別自六十一年及五十六年起任職於屏東縣農會及麟洛鄉農會。任職期間,均按照互助會簡章,向被告繳納常年會費每年一百元,及按月繳納離職互助金每月一千元。嗣原告二人於八十九年十月間退休,依排序原為第四五七批,原告丙○○○得於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向被告領取離職互助金六十二萬七千五百元,乙○○得於同日向被告領取離職互助金八十一萬六千七百五十元,被告迄今仍未給付,業據原告提出被告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屏縣農互字第○一○號函(附四五七批申請發給離職互助金明細表),被告就此亦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惟被告以其前開情詞置辯,故兩造之爭點乃在本件是否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㈠按「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

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固為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所明定。惟當事人依情事變更原則,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必須於契約或其他債之關係成立後,有情事變更之事實,且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始有適用。且所謂「非當時所得預料」、「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係指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判斷,客觀上顯難預料及顯失公平而言。

㈡查本件互助會簡章第二條規定:「按本會以本縣各級農會聘任職員退職時相互扶

助其生計或子女教育為宗旨。」、第十條規定:「本會互助事項員工退職互助會員於退職時得申請發給退職互助金。」;且原告於任職期間按月繳納離職互助金一千元,嗣於八十九年十日退休而離職,原告二人得依系爭互助會簡章第十二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向被告申請給付離職互助金事實,均為被告所不爭,則被告於九十年八月三十日通知原告二人依排序為第四五七批,得領取離職互助金時,即應給付原告離職互助金,此項基於上開互助會所生債之關係成立後,並無「非當時所得預料」之「情事變更」事實之發生。

㈢至被告另以近年來各級農會經營不善,政府又加以積極整頓,使員工申請離職之

人數大增,並已於事後決議停辦互助會,應屬情事變更等情置辯,惟被告所舉事實均屬可歸責於被告自身之主觀事由,客觀上並無顯難預料或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之情事發生,自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從而,被告援用情事變更原則,尚難憑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抗辯本件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並非可採。原告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離職互助金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計算遲延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羅心芳~B法 官 許蓓雯~B法 官 周群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 劉淑蓉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案由:給付離職互助金
裁判日期:2003-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