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營字第2號上 訴 人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愷即沈愷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設計監造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 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貳萬捌仟叁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零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孫 國 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法院書記官 曾 文 玲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