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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一五號

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法定代理人 楊豐榮右原告與被告百景造形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蓓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黃佳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七 日

裁判日期:2003-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