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號
原 告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錦德訴訟代理人 林智昌送達代收人 林智昌右原告與被告甲○○、鐘東智間確認使用借貸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玖萬貳仟元,折合銀元壹佰捌拾陸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伍佰零肆元,折合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炳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黃秀梅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