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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4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二三號

原 告 乙○○

丙○○兼法定代理人 甲○○右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蓓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 黃佳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裁判日期:2003-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