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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八五號

原 告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錦德訴訟代理人 林展義被 告 丙○○

乙○○甲○○右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玖萬陸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蓓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 黃佳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日期:2003-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