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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阮世賢~B法 官 楊中琪~B法 官 王炳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裁判案由:清償會款
裁判日期:2004-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