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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四號

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同年十月九日送達於上訴人(同年九月二十九日寄存,經十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裁判案由:清償會款
裁判日期:2004-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