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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

抗 告 人 乙○○

甲○○兼 代理 人 丙○○相 對 人 丁○○代 理 人 蔡將葳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房屋所有權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原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貳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嗣經相對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部分訴訟,本院乃核定未撤回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捌佰元。抗告人對於前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周群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劉淑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裁判日期:200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