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五號
上 訴 人 華胤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上訴人 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租賃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八十一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萬八千三百七十八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阮世賢法 官 陳松檀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