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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3 年司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即長治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指定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指定甲○為長治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長治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已經完成清算程序,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提請股東會承認,且送請監察人審查無誤,公司股東會並於同年六月十日承認,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聲請指定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清算損益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資產負債表、股東會決議記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影本、清算收支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清算所得核定通知書影本各一份為證,經核定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羅心芳~B法 官 周群翔~B法 官 許蓓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 黃佳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0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