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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3 年簡上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九號

上 訴 人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祥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修理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羅心芳~B法 官 周群翔~B法 官 許蓓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黃佳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案由:請求修理款
裁判日期:2004-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