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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四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登記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拾叁萬捌仟叁佰壹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登記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八七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二號裁定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楊中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F0~T48;計 算 書 :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000000元。

二、第一審送達郵費:五六五元(已扣除用餘郵費移交第二審二八五元)。

三、第二審裁判費:二○九八八○元。

四、第二審送達郵費:六七一元(含一審移交之二八五元,並已扣除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退郵八○四元)。

合計:三三八三一六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