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五號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屏東縣農會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互助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互助金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0二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一八號、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六八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松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計 算 書 :
~F0~T48;┌─────────┬────────────┬──────────────┐│項 目│金 額(新台幣)│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貳萬捌仟壹佰肆拾叁元 │聲請人預納。 │├─────────┼────────────┼──────────────┤│ 第一審郵票費 │ 壹仟壹佰零肆元 │聲請人預納。 │├─────────┼────────────┼──────────────┤│ 第二審裁判費 │ 肆萬貳仟貳佰壹拾肆元 │聲請人預納。 │├─────────┼────────────┼──────────────┤│ 第二審郵票費 │ 壹仟貳佰捌拾陸元 │聲請人預納郵票費壹仟捌佰叁 ││ │ │拾陸元,已退郵票伍佰伍拾元 ││ │ │,實際支出郵票費壹仟貳佰捌 ││ │ │拾陸元。 │├─────────┼────────────┼──────────────┤│合 計│ 柒萬貳仟柒佰肆拾柒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