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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

丙○○右當事人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松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裁判日期:2004-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