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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號

原 告 代天府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武利訴訟代理人 郭秋福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土地之管理使用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貳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伍佰零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 劉淑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日期:2004-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