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六一號
原 告 己○○送達代收人 李康煌被 告 何進壹
丙○○乙○○丁○○甲○○戊○○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松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