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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六一號

原 告 己○○送達代收人 李康煌被 告 何進壹

丙○○乙○○丁○○甲○○戊○○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松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裁判案由:回復通行權
裁判日期:2004-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