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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三三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祭祀公業之管理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認為不能核定,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日期:2004-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