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三三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祭祀公業之管理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認為不能核定,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