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3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七二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玖拾壹萬伍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玖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拾貳萬叁仟玖佰捌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 溫訓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裁判日期:200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