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六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 劉淑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