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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被 告 乙○○

甲○○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盧永輝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地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如左:

一、本件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應於開庭前提出書狀就本院九十二年度八0一八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所拍賣標的物之一,即屏東縣○○鄉○○○段暫二三六建號(登記面積一七七.

四0平方公尺)建物,其範圍是否已包括卷附本院囑託潮州地政事務所測繪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B、E二部分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二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地
裁判日期:200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