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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41號原 告 乙○○

1 號甲○○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律師複 代理 人 何曜男律師

曾慶雲律師被 告 丙○○ 住屏東縣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登記共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審理期日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天祥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請求登記共有等
裁判日期:2005-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