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472號原 告 庚○○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天○○被 告 K○○被 告 黃○○被 告 E○○
樓被 告 A○○
1被 告 宙○○被 告 地○○被 告 H○○○被 告 乙○○被 告 辛○○被 告 戊○○
之1被 告 己○○
一之七被 告 午○○被 告 丑○○被 告 巳○○
號被 告 癸○○○被 告 甲○○○被 告 卯○○被 告 L○○○被 告 壬○○被 告 辰○○被 告 申○○○被 告 寅○○被 告 丙○○被 告 子○○被 告 戌○○被 告 未○○被 告 酉○○被 告 陳香妹
號前列十人共同兼代理人 亥○○被 告 I○○被 告 J○○被 告 F○○被 告 G○○被 告 B○○
號被 告 C○○
之1號被 告 D○○
受送達被 告 宇○○法定代理人 玄○○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日期轉換■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座落__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如主文所示之判決。
二、事實上之陳述:
(一)被告於民國■日期轉換■,將其所有座落土地,以新臺幣■金額轉換■元出賣與原告。
(二)被告不依約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以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買賣契約書__紙。
乙、被告方面:被告__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一、聲明: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__。理 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日期轉換■,將其所有座落__土地,以新臺幣■金額轉換■元出賣與原告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兩造所訂立之買賣契約書__件為證,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原告本於買賣關係,請求被告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轉登記,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第
1 項前段、第 78 條、第 85 條第 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佳惠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