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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4 年勞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訴人因本院94年度勞訴字第5 號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4年7 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玆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

㈡提出上訴理由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上訴人。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訓暖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05-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