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訴人因本院94年度勞訴字第5 號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4年7 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玆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
㈡提出上訴理由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上訴人。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訓暖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