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40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複 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乙○○甲○○
丙 ○被 告 戊○○
號7樓庚○○辛○○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何俊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親屬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28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家事庭法 官 楊中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美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