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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4 年家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40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複 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乙○○甲○○

丙 ○被 告 戊○○

號7樓庚○○辛○○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何俊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親屬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28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家事庭法 官 楊中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美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0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