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62號原 告 己○○
之3號被 告 丁○○
甲○○戊○○乙○○壬○○辛○○庚○○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78,0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溫訓暖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