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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35號原 告 右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城代 理 人 李明坤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孟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天化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用
裁判日期:200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