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36號原 告 啟源船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啟源被 告 琉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義詳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肆仟柒佰柒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壹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佳惠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