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38號原 告 丙○○被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