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46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訴訟代理人 張秋燕被 告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25,6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147元,扣除已繳納之新臺幣1,000 元部分,尚欠新臺幣15,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抗告時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訓暖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