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74號原 告 甲○○原 告 丙○○原 告 乙○○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洪寶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9,1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抗告時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訓暖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