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07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榮華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訂金等
裁判日期:200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