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1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中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音利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