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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1號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7,5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謝天祥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款
裁判日期:200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