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2號原 告 詠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被 告 根頂重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唐鼎實業有限公司
2樓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拍賣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 ,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心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碧珠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