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8號上 訴 人 乙○○被 上 訴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砂石級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玖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上訴人。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翁世容法 官 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 黃佳惠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返還砂石級配
裁判日期:2006-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