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4號原 告 庚○○
之3號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戊○○
乙○○壬○○辛○○丁○○丙○○癸○○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複代理人 謝信義律師
吳澄潔律師被 告 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林雅莉法 官 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