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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62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人 右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 月

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林雅莉法 官 邱玉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用
裁判日期:2006-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