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80號上 訴 人 琉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上訴 人 啟源船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訴字第380 號給付維修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4,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