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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0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 訴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

9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伍拾陸萬貳仟柒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洪榮華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05-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