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婚字第10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
學劉美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大陸地區人民,兩造於民國93年9 月10日結婚,婚後被告來台與原告同居。詎被告經常以探訪鄉親或找工作為由外出,對原告態度冷漠,原告至感無奈。被告於94年6 月30日不告而別,去向不明,經原告報案協尋。嗣經屏東縣警察局通知原告,被告因非法打工查獲,已於94年11月20日遭強制遣送出境。被告自離家後即未曾與原告聯絡,且被告因非法打工遭遣返大陸,因法令限制,短期內亦無法來台與原告共營夫妻生活。兩造之婚姻關係有名無實,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為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訴請離婚,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結婚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書、受理大陸地區人民行方不明人口案件登記表、屏東縣警察局函各1 件為證,並經證人即原告之父薛戊林到庭證述:「被告結婚後有跟原告住在一起,我雖然沒有跟原告住在一起,但是我們都有聯絡。被告於去年6 月間離家,離家以後不知去向,我們去找也找不到,後來警察通知我們說她非法打工被遣送出境,她離家的期間都沒有跟我們聯絡。她遣返回大陸以後也沒有跟我們聯絡。」等語(見本院卷第33-34 頁)。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入出境相關資料,查知被告合法入境後,因行方不明、非法打工遭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查獲,於94年11月20日予以強制遣返出境,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95年1 月24日境信伶字第09510107980 號函所附之被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94年11月18日園警分陸字第0944027113號函、中華民國台灣地區補出境申請書、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等件在卷可稽,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夫妻之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判決離婚之事由,依台灣地區之法律,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台灣地區之法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2 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台灣地區人民,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則原告訴請判決離婚,自應適用台灣地區之法律。次按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為民法第1052條第2 項所明定。民法親屬編於74年修正後,於第1052條增列第2 項離婚事由之概括規定,准「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是夫妻間發生之情事,苟足使婚姻難以維持,即無不准依該條第2 項訴請離婚之理,不因當事人併據同一事實主張有該條第1 項離婚原因而有不同(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048號判決參照)。蓋婚姻以雙方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為目的,並以深摯情感為基礎,如夫妻雙方婚姻生活之感情基礎業已破裂,且客觀上亦難以期待其回復者,即可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無強求其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之必要。故關於是否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標準為客觀上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亦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本件被告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之94年6 月間離家後,去向不明,嗣因非法打工,為警查獲,遭強制遣返,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9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被告將有1 年至3 年之期間,禁止進入臺灣地區,是被告短期內將無法再來台與原告共營婚姻生活。自被告離家迄今,兩造已分居將近1 年,期間亦無聯絡,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被告亦於簽收本院之送達證書上註記「請寄回離婚證書一份」(見本院卷第30頁),足見其亦無意維持系爭婚姻。
又被告因法令限制,短期內無法來台與原告同居,共營婚姻生活,則無論何人處於同一情況下,均將喪失繼續維持婚姻之意願,兩造之婚姻關係在客觀上明顯已生破綻,無回復之望,而導致該婚姻破裂之事由係可歸責於被告,至為明顯。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宣示後送達前提出上訴者須於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美雀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