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3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佳惠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