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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9號原 告 甲○○即邱鈺晰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沒收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元。

書記官 黃佳惠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沒收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0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