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31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力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1,000元。
書記官 李勝群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